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(guó)食品衛生法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,上海市衛生局于2000年11月重新頒布《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發(fā)放管理辦法》,根據《該辦法》規定,本市生産經(jīng)營食品添加劑(包括營養強化劑,食品香精,香料),食品容器,包裝材料,食品用工具,設備,洗滌劑,消毒劑等食品用産品的單位不屬于領取《食品衛生許可證》的範圍。
上海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
轉自上海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006号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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